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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214章 蒙古保长 (4 / 11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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        村社制度的特点,是“集中居住,集中管理”,不允许百姓随意在某地自由建造房屋,而是集中在一社,便于甲主(社长)管理监督。

        在中国历史上,这是从未有过的。

        既然基层组织都有了村社制度和保甲长,那么是不是意味着皇权下乡、元廷政府对基层的掌控力很强?

        不是。

        相反,元廷中央对底层百姓的掌控,非常松。

        那这不是矛盾吗?也不是。

        因为,元朝的村社制度,属于酬功制度,是用来安置蒙古军和探马赤军的退役老兵。

        蒙古帝国征战几十年,当年很多立有战功的士兵年纪一大就要退役,又没有那么多官位给他们做,就以村社之主的位置安置他们。

        同时也能监视管理汉人。可谓一举两得。

        朝廷相当于把村社“分封”给保长甲主,类似业务承包,属于委托统治。每年的税粮科差,保长和甲主们负责上缴和征调。只要做到这点,其他的朝廷并不插手。

        保长甲主,拥有很大的自主性,只不过取代了以前的宗族势力而已。

        所以,村社制度,带有鲜明的分封性质。保长甲主的位置不但可以世袭,甚至出现过保长死亡,令村民殉葬的事情。

        元代人殉很普遍,就连一些蒙古保长,都能逼迫属下的汉人殉葬。也就是说,村社中的农民,并没有太多人身自由,属于半农奴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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